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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东省企业信用联盟办公室   

       《华南信用管理论坛》组织委员会

中国信用评级现行法规政策

在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方面,我国还没有单独的法规,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是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等。另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也有涉及信用评级的规章。概括起来,我国政府颁布和实施的有关信用评级业的法规可分为行业监管类法规和扶持发展类法规。

  行业监管类法规

  行业监管类法规主要用以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约束评级机构守法合规经营,包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准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制度供给具有以下特点:

  至目前尚无行业准人之规定,对评级行业的监管采取认同制。最初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但并未规定任何准人标准。随着我国债券发行审批权的转移,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以通知的形式,认可几家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重新的认可和确认,确认具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资格的机构,但是没有成文的标准可依,更没有相关机构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

  从所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章制度来看,政府已经把信用评级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也开始有一些规范性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起施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中对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

  扶持发展类法规

  扶持发展类法规的目的在于使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和产品为金融监管服务,扩大信用评级业的制度性需求,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壮大。

  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200412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

  政府部门已开始积极利用评级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15)文件规定: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它组织对信用企业应当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各类园区和孵化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展改革委都颁布了相关制度,规定使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控制金融风险,从而扩大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制度性需求,推动了信用评级事业的发展。

《贷款通则》规定: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评级可由贷款方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价机构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所做信用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信用评价行业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

  保监会在1999年印发的《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部、委一级批准发行,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交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2001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同年6月,中国证券分析师协会受中国证监会委托,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界人士对《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该办法对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审批、证券信用评级人员、证券信用评级业务范围、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在2004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政府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扶持是定向的、有选择性的。评级机构的选择大多采用单独谈判机制,被选定的对象一般是行业中比较优秀的机构。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国家及部门与地方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一览  

年份

颁布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

与资信评估有关的内容

2006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2006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银发[2006]86号)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

2006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银发〔200695号)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2005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2005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关于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应由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报告编号和信用档案编号、评级报告日期、受评企业概况、运行环境、治理机制、信用风险控制、特殊与重大事项、综合评价、报告说明等要素构成。

200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开始实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告制度。

2005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定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资信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资信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资信评级的重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资信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2005

中国人民银行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评级报告、跟踪评级以及资信评级发生变化等重大临时事件的批露时间和流程做了明确规定

2005

中国人民银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

规定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资信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3年内进行过资信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露免资信评级。

200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资信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应保证其资信评级客观公正。

2005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

《国家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条件之一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005

中国银监会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必须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等。

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200412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

2004

中国人民银行

公告[2004]22

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资信评级的公告。公告对资信评级的信用功能、资信评级的流程、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及资信评级结果的检查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2004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规定发行人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交易流通公告中应包括该期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20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

《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市场化运作。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方面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004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2004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资信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2004

中国银监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2004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2003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

 (杭政办[2003]15)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003

中国保监会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准则》

规范了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报告的原则、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跟踪评级等问题。

2003

中国保监会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资信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2002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200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规定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资信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2001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实施办法》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资信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规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批露。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十部委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之一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

2001

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199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996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1996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证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1993

国务院

《企业债券管理条理》

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资信评级。

1991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本所上市:担保单位信用良好,或债券等级不低于A 级。

199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债券信用评估等级不低于A级。

来源于: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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