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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东省企业信用联盟办公室   

       《华南信用管理论坛》组织委员会

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局和出路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逐步建立了一套在完善信用体系基础上的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支持和扶持体系,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融资支持服务,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意识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借鉴国外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经验,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于20世纪末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创业投资体系、中小企业板等间接和直接的融资体系。这一系列工作,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信用构建缺失和企业发展的外部竞争环境恶化,使得初步建立起来的信用担保、创业投资体系和中小企业板在近几年的运行效果与当初的设计初衷存在相当背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远未解决。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底,我国各类担保机构的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2004年新注册超过了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整个担保机构数目的1/3,到2004年底,中国已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200家,筹集担保资金超过35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家可用担保金额在2900万,累计为5万多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金额超过1千亿元,累计放大比例为12.5左右,2004年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400亿元,而2004年我国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7.7万亿元,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仅占当年全国贷款余额的2.2%。中小企业担保户仅占中小企业总数12%左右。担保公司运营的实践表明,公司贷款担保的的风险一般在第三年以后开始出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2000年开始建立,大部分公司的历史在3-4年,目前已经到了风险的高发期,根据我们对一些担保公司的调查,许多担保公司的代偿率在第三年超过15%,由于经营和财务上的困难,担保公司不得不涉足多种业务,如进入股市投资,或更多集中在非中小企业融资领域,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被大股东移用等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运营方向与设计初衷出现了较大的偏离。

    根据科技部统计,2004年,我国共有253家企业获得了中外创投机构12.69亿美元的投资,仅占2004年全国8,463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人民币70073亿元,折合8463亿美元)0.15%。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处于发展中后期的中小企业,其中,33.4%的投资集中在IC高新技术企业,约为4.24亿美元,30家传统行业的企业获得投资1.78亿美元,占14%。同时,本土创业投资公司发展也因为缺乏退出机制而发展缓慢,我国2004年创投投资总额中,仅有不到25%的投资来自本土创业投资。

    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我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目前,50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累计从市场融资额超过120亿元。其中,33家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超过90亿元,占50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的75%

    因此,从实际运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立的时间较短,要有效地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参照西方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搭建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立和初步运营3-5年后的实际效果,并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融资政策进行再思考,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找到更加有效和现实的途径。

    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国内外比较

    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当今发达国家中,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倡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在整个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政府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除了从政府服务机制和资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并支持和鼓励民间借贷。因此,自身储蓄和亲朋好友借贷仍然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占总体的58%,商业贷款、政府支持的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占比为29%,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直接贷款只占到1%。而被我们所看重的证券市场融资(创业板市场)只有4%左右。

    根据北京大学中小企业中心在2002年的调研表明,300个样本中小企业创业和持续经营融资中65.2%以上来自自身储蓄,31.3%来自亲朋好友借款。真正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3.5%。一方面,我们有必要提高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希望单单依靠银行体系改革、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全,依靠中小企业外源性的融资体系建立,在近期是无法根本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创业与发展融资问题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很多探讨,根据我们的研究,造成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难(即外源性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信用问题。金融信用可以定义为履行还款承诺的愿望、能力和行动。

    履行还款的愿望更接近于我国传统文化对信用的理解,即诚实守信,在实际接触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无疑都具有诚信的优良传统品质。

    然而,良好的还款愿望并不总能转化为实际的还款能力或行动。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简单的加工、制造和服务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其中一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基础是对环境的较大污染和便宜的劳动力,处于产业链的下端。一旦国家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调控政策,最先受伤的企业就是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发展对外部经济大环境、对经济周期的依赖较强,我国和国外的经验表明,每一次经济衰退,受到冲击最大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日本1980-1990年代的经济衰退过程中,虽然许多大企业也遇到巨大影响,但是受到冲击最大的是中小企业,约有70-80%中小企业遇到经营困境,无法偿还贷款,最后导致日本全国信用担保协会也于2001年宣布破产。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破产率也较高,北京大学中小企业中心2003年对国内某地区的中小企业状况进行统计,其中连续存在3年以上的企业不超过企业总数的20%。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早期,由于市场短缺现象十分严重,因此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率较高,而最大的约束来自资金约束。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全面的以卖方市场为特点的相对过剩经济,中小企业创业的成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都大大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失败比率也在提高。因此,即使中小企业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受到以上因素影响,在还款能力上也存在客观的制约。

    判断履行还款行动的最好依据是过去还款记录,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滞后,金融机构在考察企业信用行动方面,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这也成为金融机构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

    缺乏信用(严格来说是缺乏相关信用信息),是商业信贷要求高抵押的基本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在信用的愿望、能力和行动上充分了解贷款企业所有信息,在项目鉴定上,金融机构没有判断项目好坏的能力,或者判断项目好坏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不经济的。而唯一经济简便的方法就是抵押,加上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商业银行不得不加强对担保抵押品的要求,而在中小企业融资上更是如此。由于中小企业在担保品方面的缺乏(更深的原因是缺乏确定资产所有权属性的相关法律体系),许多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不将个人的信用与公司信用连接起来,规定一旦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个人将承担无限责任,这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旦企业到达一定规模,就无法运行下去。

    因此,许多学者提出的所谓发展中小银行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在目前的信用现状下,中小银行也无法完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其生存和运营状况,就像现在的许多担保公司一样(其实,从广义上理解,现有的担保公司就是没有吸收存款功能的贷款银行),会走入目前担保公司面临的两难困境。

    当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一方面,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外源性中小企业融资仍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毕竟我国中小企业创业和融资中个人储蓄和私人借贷比例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信用体系的缺陷,开放民营中小银行的办法不是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方法。

    因此,我们建议,根据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同时,政府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即尽快推进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立和放宽政策限制,制订相关法规,允许和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这是当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

    1、推进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设

    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之所以成效不大的原因是在于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信。我国许多信用记录是分散在各个部门,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操作规范,相关部门无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同时,在信用信息分享过程中,也在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相关的立法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征信体系无法建立。同时,在征信信息的构成中,由于企业存在破产保护,会导致企业主进行逆向选择,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故意破产逃避债务。因此应当首先建立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上的企业信用信息。个人是整个信用体系的基本细胞,企业相当于生物体的组织,所有信用信息系统都应当基于个人基础之上。在过去几年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践中,有的城市选择首先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有的城市选择建立企业信息征信系统,实际效果表明前者比后者更好。

    2、放宽政策限制,允许和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政府需要放宽对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限制,制订相关法律明确对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的法律约束和惩罚机制,允许、保护合法的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发展。从融资理论上看,以亲友链、社区链为特征的关系型贷款和关系借贷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中小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融资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其中广泛使用的互相保证和个人财产完全抵押,也是一种解决信用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形式,虽然较为原始,但是很有效。

    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劳动密集型模式在减轻中小企业对外部资金依赖的同时,也弱化了它们对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淡化了包括融资难等外部不利因素对它们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现实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理论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呼声日渐高涨的同时,中小企业并没有因外源融资难而放慢其发展的脚步。凭借对经济增长、就业、财税等方面的巨大贡献,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正规、内源性的民间金融的大量存在。尽管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是禁止民间商业性借贷的。但是在现实经济运行中,许多发达经济地区民间借贷、高息借贷是公开的秘密,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是依赖这种融资方式发展起来的。这也是在我国目前缺乏外源性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大量的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许多民营企业出现法律纠纷问题也是因为民间借贷原因,其中近年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就是大午集团的融资案。从法院判决的结果看,国家已经变相承认和允许盈利性的民间借贷。当然,在过去民间借贷中也出现了许多金融恶性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较大的损失,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对非法借贷的定义和民间合法借贷的保护。所以,民间借贷融资的规范放开,有助于消除其中的风险,是当前在信用体系和信用缺失的前提下缓解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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