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其发展直接关系到企业品牌的成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不断提升我省广告业的集聚规模和内涵,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扩大内需战略,提高企业适销对路产品的市场份额,满足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将广告业作为高端现代服务业和重点文化产业,坚持创新引领、集聚发展、人才优先、品牌带动的原则,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文化内涵,加快转型升级,以创意设计为核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广告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广告经营额翻一番,达到550亿元以上。培育一批本土龙头广告企业,建立起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力的优势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广告创意设计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从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高度,组织系列广告大策划,打响我省广告业品牌,实现广告创意设计由“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加快我省广告业由分散化发展向集聚化发展转变、由自然演进式缓慢发展向创新驱动式快速发展转变。构建结构合理化、布局科学化、发展集聚化、服务高端化的创新驱动型广告产业体系,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龙头,向东西两冀和北部山区拓展,粤港澳台深度合作的发展新格局,将我省广告业打造成更具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文化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龙头广告企业。
  重点培育由广告企业、传媒集团和其他行业企业投资组成的大型综合服务型龙头广告企业,以创意设计、品牌代理和媒体服务为核心业务,打造行业“航母”,提高广告企业的规模化、集聚化水平。
  (四)扶持本土中小型专业广告企业。
  大力扶持创意设计和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广告制作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充分发挥其主业突出、专业精熟、经营灵活的优势,将专业特色作为中小广告企业求生存、谋发展、做大做强的基石,提升我省广告业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五)打造广告业发展载体。
  建设广东现代广告创意中心,构筑珠三角地区广告产业发展示范平台和专业研究培训基地。依托南方报业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羊城创意产业园等园区,集聚优质广告企业和高端广告人才。依托现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广告创意产业集聚区域,构建我省广告业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的集聚发展平台,最终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中心,以创意产业基地为支撑,辐射全省的广告创意产业集群,进一步带动市场调研、广告制作、广告媒体等广告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六)加快广告人才资源开发。
  按照国家和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落实“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将广告人才列入文化人才引进需求名录,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建设高素质的广告人才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广告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如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新引进的广告企业集团总部,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纳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将以下广告企业纳入每年度的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研发和实施广告业重大项目;广告创作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等国家级广告奖,获得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经营的广告企业,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告企业上市融资,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上市的广告企业予以奖励。
  (九)积极争取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的融资和配套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广告业的特点,对广告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广告创意设计竞争优势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质押品范围,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改善合同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产品和流程设计,积极争取提供信贷支持。
  (十)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优先支持广告产业用地。广告企业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照顾,在符合有关条件前提下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予以供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价值的“三旧”建筑保留改造升级用于广告设计和创意研发等新兴文化产业;对于广告企业用地在报批及供地上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
  (十一)支持公益广告创作。
  积极推动我省公益广告地方立法。建立公益广告活动激励机制,对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以国家中心工作和重大社会事件为题材的公益广告创作版权,可由政府购买并组织刊播。建立公益广告研究、创作、人才培养一体化的公益广告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服务社会建设和文化强省建设的积极作用。
  (十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创新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户外广告监管职责以及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利义务,建立户外广告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机制,促进户外广告管理法制化和科学化。
  (十三)构建广告业交流合作平台。
  采取有关部门牵头主办、广告行业协会协办等多种形式,举办广告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和广告创意推介会等行业交流活动,加强广告业界与学术界的交流,促进广告企业的创意优势与广告主的品牌资源有效整合,提高品牌服务水平和效率。组织广告业界参加国内外各种广告大赛,提高我省广告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四)培养广告专业职业技能人才。
  鼓励广告企业接收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完成毕业设计;鼓励广告企业与有关高校联合建设工作室、广告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广告专业职业培训技术研究开发,培养广告专业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广告专业职业培训服务网络。鼓励技工、职业院校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广告专业职业培训;鼓励境外专业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与省内高校、企业共同开展广告职业培训。
  (十五)加快广告人才交流与合作。
  加快在我省实施兄弟省(区、市)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广告从业人士广告设计职业资格鉴定、广告职称评定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台广告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四地广告职业资格互认。
  (十六)建立广告人才信息库。
  由广告行业协会与专业院校合作,建立广告人才信息库,在广告行业与专业院校之间形成人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广告人才的开发利用效率。
  五、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将促进广告业发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文化强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税务、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十八)建立健全广告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完善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广告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广告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规划、广告专业职称评定、企业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与政府间的对话机制,积极反映行业诉求,提供广告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媒介广告刊播的实际价格认证和媒介发行量、收视听率第三方权威认证,建设广告行业诚信体系。
  (十九)建立健全广告业调查评估和信息发布机制。
  依法研究完善广告业相关调查统计方法,建立工商、统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对广告业运行情况的评估分析。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布涉及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统计数据等信息,逐步实现广告经营单位网上填报经营情况,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促进广告业经营信息、诚信信息的交流,为宏观监管和投资主体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十)建立健全广告理论研究机制。
  不断深化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和理论研究,鼓励理论创新,建立体现广东特色的广告与品牌理论体系。引导专业院校、广告企业对广告市场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探索,促进广告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2019年8月22日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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